浙江省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IAL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ZTA(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内旅游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与旅游相关组织及人士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联合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省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宣传、倡导文明旅游,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保障行业公平建设。在政府和各旅游专业协会及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旅游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并接受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完善法制建设,倡导和推进文明旅游;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并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诚信经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三)对涉及本行业发展、改革及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争取政策的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调研,参与制定、修订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反馈、报送等工作,推动品质提升,提高服务质量;
(五)接受政府部分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积
极参与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
(六)组织和协助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业务咨询、社科普及、会展招商、旅游展览、宣传促销、新产品和新线路推广、新标准推广、技能比赛、专业培训等工作;
(七)以浙江省旅游业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对台港澳的交流与合作;
(八)参与编辑浙江省旅游行业信息,出版发行协会相关刊物;主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经济实体;
(九)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省属各旅游专业协会进行协调指导和对全省各市、县(市、区)旅游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依法从事有利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代表一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本会会议,称为会员代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由会长审批,秘书处定期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书,交纳会费,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本团体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地址、通讯变更情况;
(六)接受本团体的评议和调解;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行业规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通过本团体的行规和行约;
(十)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报告,并提出提案;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负责全面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审查批准会员的吸收等事宜;
(四)监督、指导秘书处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各旅游专业协会、分会秘书长或各市旅游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协调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才有效。
(五)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人选实行“岗位确认”原则。因机构变化和人事变动,原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和增补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将按照党章规定,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时,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在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出,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开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20日第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